
400-123-4567
第一条 为规范集美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集美大学(国标代码10390)。集美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18年创办,位于厦门经济特区,是福建省直辖市公办本科院校,是福建省“双一流”高校。集美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院校,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引江路185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期限为8年(含休、保留学籍),在校累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的,由集美大学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的,由集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集美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考试、教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校以上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集美大学在招生领导小组基础上,吸收师生、校友代表成立集美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咨询、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六条 集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福建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集美大学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办学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经济发展需要、生源情况等,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的招生计划。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各省计划安排请以集美大学招生网()或各省招生部门编制的《考生志愿填报手册》为准。
第九条 招生期间,未完成计划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进行分配,坚持集体协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条 集美大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素质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转学比例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顺序志愿入学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志愿入学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1.集美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教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执行。
2、根据《海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国家标准,集美大学航海技术专业提前录取的视力和色觉要求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4.9(0.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身高要求:160cm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提前录取的视力和色觉要求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4.6(0.4)及以上,无色盲;身高要求:155cm及以上。
3、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体检复查,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情况处理,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在复查中确认为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专业配置原则
1、集美大学采用“分数优先”方式分配学生,按照学生分数从高到低、专业偏好进行分配,专业偏好无差别。如无法满足考生所填写的专业偏好,经同意调整专业,将调整至尚未招满的专业。
2.高考制度改革采用专业组备案方式的省份,专业组只能在组内分配,采用“分数优先”的办法。
3.集美大学原则上承认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加(减)分政策,以考生立项成绩作为预录取分配依据。对已录取的考生,按立项成绩分配专业,立项成绩相同者,按各省确定的分数排序规则进行排序,仍相同者,按高中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录取。
4.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内按照“1:1按专业偏好顺序录取”的原则录取。
5、高考加分及分数线不适用于我校非省计划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1.实施文科平行志愿填报模式的省份,按照该省平行志愿分数线录取,不区分专业。
2.艺术类实行非平行自愿备案模式的省份,专业成绩为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文化成绩为备案文化成绩。
1.美术学专业(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级美术学专业控制线,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5×0.7+学业成绩×0.3)从高到低录取,专业间不设等级差异。
2、音乐专业(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级艺术类专业控制线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若排名分数相同,则按学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排序。
4.对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相关规定执行。
3.尚未制定统一报名规则的平行选择省份,按照非平行选择省份的录取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专业招生
1、集美大学体育专业只招收福建省学生,招收文理科生,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福建省体育专业控制线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集美大学体育相关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1.生源限于集美大学当年有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的省份,及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要求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份规定执行。
2.被录取的预科生需在集美大学师范学院学习一年,集美大学根据学生预科阶段综合成绩,结合学生的转学申请及集美大学拟转学招生专业及计划,确定其本科专业,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第十七条 集美大学各省先期安排的航海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是培养从事海上航运专门人才的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该三个航海专业不适合女生报考。
第十八条 外语要求
1、集美大学以英语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无外语测试要求。
2、外语专业(英语、日语、翻译)高考外语为英语,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考生须参加并通过口试。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自愿申请转专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集美大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嘉费[2013]176号等文件规定,该校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戏剧影视文学):864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460元/人/学年,三、四年级13000元/人/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人/学年。
2、闽台合作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学生赴台湾合作大学学习的,在台期间学习费用按双方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3、集美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其他预科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生按照教育部民族事务司委托的预科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用标准
1、集美大学为学生安排宿舍住宿(不含留学生公寓),费用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在550元/生/学年-1300元/生/学年不等。
2.闽台合作项目学生在台学习期间,住宿费由台湾合作大学按当年收费标准收取。
以上学费、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集美大学收费管理办法》(集大财[2019]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补贴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补政策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的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对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以及退役后回校入学的学生,给予学费补偿或者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凡在校全日制退役士兵,均可享受国家退役士兵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集美大学奖励与资助制度
集美大学设立了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如创新竞赛奖、文体单项奖等)以及企业、社会团体捐赠的奖学金,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
集美大学实行“绿色通道”录取制度,建立了以国家拨款和学校经费为主、社会捐赠为重要补充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艰苦补助、学费报销、就业补贴、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奖励、医疗保险”等“九位一体”的资助与保障体系,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及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集美大学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