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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解读:双一流高校的招生政策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06-21 00:18:01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条例》,结合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师范大学,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中文简称为南京师范大学,英文缩写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NU或NJNU。法定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现有仙林(栖霞区文苑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教育部与江苏省共建高校。

第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以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为依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本级招生工作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贯彻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审查学校本科招生规章制度、各类专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方案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务会议批准;全程监督各项招生工作和协调处理各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招生工作汇报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招生规章制度、各类专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以及拟定各类招生方案,报招生委员会审核;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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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科招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省高考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近年来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考生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核。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选修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对通过学校普通专业招生考试的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按照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专业,专业间不设分数差;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的考生,学校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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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申请分数相同者,按照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第二志愿最高分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并分配专业,最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愿意调整专业的考生进行录取。

江苏省外考生在报名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最后对专业偏好无法满足且愿意调整专业的考生进行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资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整专业选择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以英语为高考外语,热爱外语专业,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但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体育专业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以下简称专业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原籍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体育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最低分数线并安排专业。体育统考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的,实行“分数线清晰”原则录取,即设置专业统一录取分数线,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偏好顺序录取;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的,实行“专业清晰”原则录取,即优先考虑报考第一专业的考生,如第一专业人数不足,再考虑报考第二专业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艺术专业、高校特色项目(福利项目)、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外语专业学生及运动员等特殊招生事宜,学校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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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对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别招生,被大类别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该专业类别基础课程后,按照学校专业类别分流计划,结合自身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专业类别分流,进入该专业类别具体专业学习。部分师范专业在第四个学期分流进入师范专业学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财务处网站。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新生报到须知中也会告知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通[2002]162号)收取每人每年600至1500元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学费补偿、“绿色通道”等多元化、综合性的学生资助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确保“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实行扶贫、奖优、引导、发展,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把“扶贫”与“扶智”“扶志”结合起来,形成物质资助、道德浸润、能力培养、精神激励有效结合的长效资助育人机制,助力广大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园路1号(邮政编码: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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